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03
案號
MLDV-113-救-44-20241203-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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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44號 聲 請 人 羅敏 代 理 人 洪坤宏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劉素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簡上字第82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修正後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准許法律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又兩造間所涉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8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訴訟過程中,觀諸相對人所為答辯內容,尚待法院調查證據認定,非於法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李昆儒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