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捐助章程

日期

2024-11-28

案號

MLDV-113-法-12-20241128-2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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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李純嬌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天主教耶穌瑪利亞聖心修女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訂捐助章程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暨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 「更正後」欄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所為113年度法字第12號之民事 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欄位 頁數 行數 更正前 更正後 當事人欄 裁定第1頁 第4行 財團法人天主教耶穌瑪麗亞聖心修女會 財團法人天主教耶穌瑪利亞聖心修女會 附表欄 裁定第3頁 修正後條文攔內倒數第1至2行 應歸屬於本法人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應歸屬於本法人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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