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日期
2024-12-02
案號
MLDV-113-法-13-20241202-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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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傅兆禎即財團法人慈孝教育事務基金會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有 其中一項未為補正,即依法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定有明文。又按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有明定。另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呈報清算人事件,應由清算人為聲請人或陳報人。查本件聲請人所提民事陳報狀之當事人欄雖已列清算人傅兆楨為陳報人;然具狀人欄位之簽章則非「傅兆楨」,依上開規定,顯有未合,請具狀補正。 二、另請依法提出財團法人慈孝教育事務基金會(下稱系爭基金 會)之法人登記證書、全體董事(監察人)名冊、捐助章程以供本院查核。又本件民事陳報狀雖有檢附系爭基金會之資產負債表;然該資產負債表之製表人並非清算人,亦與上開規定未合,是清算人應依上開規定補正其於就任後,由清算人所造具簽章之資產負債表即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基金會如置有監察人者,並應提出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