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4-10-29
案號
MLDV-113-消債更-43-20241029-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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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梁淽棠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自113年10月29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 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立法理由,司法院原提案說明:「更生程序係以債務人將來收入作為償債來源,故應要求債務人將來須有一定收入之望,例如:固定薪資或報酬之繼續性收入,或雖無固定性,惟仍有持續性收入之望者,始適合利用更生程序。」惟查行政院建議條文修正之說明:「由於更生之基本精神係尊重債務人及債權人間之協議,因此無須限制將來有繼續性或反覆性收入之望之債務人始得申請更生,爰建議刪除第一項所定將來有繼續性或反覆性收入之望之文字」。因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規定,如果當時是依照司法院提出之草案,原規定債務人應有固定收入,方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惟立法院審議時,認為債務人如有資產,具還款能力,即使無固定收入,應無限制其不得聲請更生之必要,而將條文中固定收入刪除。故從立法者所明確表達之意旨觀之,聲請更生,並不以債務人具固定還款能力為要件。另雖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規定更生方案應記載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及6至8年之清償期,但是,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8條第1項的規定,也可由第三人作為更生方案之保證人或提供擔保或共同負擔債務,依第74條第1項規定該更生條件亦有執行力。因此,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仍有成立更生方案之可能,故聲請更生時,不以債務人有固定收入、資產或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為必要(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為丈夫及家人債務作保,然2年前 丈夫因精神疾病自殺過世,家人亦因遲繳貸款,其等之債務均轉嫁至聲請人身上,聲請人尚須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兒子因罹患生殖系統畸形,歷經多次手術,花費甚鉅,聲請人 目前收入不足以支付自己及2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費,更無 力負擔龐大之債務,故於113年4月2日向本院聲請債務前置調解,惟前置調解不成立,又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 三、經查: ㈠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 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者,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均投保在民間公司或職業工會,且查無其於調解前5年內並無從事小額營業活動之證明,則聲請人自得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於113年4月2日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於同年 6月11日調解不成立,此經本院調取113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36號卷宗查明無誤。又經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總額,其目前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並未逾1,200萬元(詳見附表),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尚無不合。 ㈢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111年4月至113年3月),於111年4 月至112年7月任職於中埔鄉農會,此段期間領有薪資收入67萬182元;112年8月至113年3月任職於沐夏朵冰菓室,此段期間領有薪資收入19萬575元(缺113年3月薪資明細),於112年4月起至113年1月領有行政院補助共計3萬7,840元;111年12月20日領有農業部農糧署1萬元,總計90萬8,597元等情,業據其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沐夏朵冰菓室薪資袋、111年度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埔鄉農會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等件為憑(調解卷第61至62、63、65、71頁、更生卷第265、285至293、523頁),並有中埔鄉農會函覆本院之聲請人收入明細表在卷可參(更生卷第131頁),是本院審酌聲請人已穩定就職於沐夏朵冰菓室,依其薪資明細袋記載,其112年8月至113年7月薪資共30萬1,111元,爰以平均每月收入2萬5,093元(計算式:25,093元÷12個月=25,09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作為核算聲請人償債能力之基礎。 ㈣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 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2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4條之2定有明文。而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 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萬7,076元(更生卷第516頁),經核與衛生福利部公告113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4,230元之1.2倍即1萬7,076元相符,自可憑採。 ㈤聲請人主張因丈夫往生,其單獨扶養未成年子女林○丞(107年 生,現年6歲)、林○萱(108年生,現年5歲),每月合計支出扶養費用3萬4,152元(更生卷第516頁),有其所提之戶籍謄本在卷可佐(調解卷第39、41頁)。經查,林○丞、林○萱每月分別領有特境子女生活津貼,自113年起每月為2,747元,有嘉義縣○○鄉○○000○0○00○○鄉○○○0000000000號函、嘉義縣政府113年7月3日府授社救助字第1130166373號函在卷可參(更生卷第125、179頁),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4,230元之1.2倍為標準計算,則聲請人每月應負擔林○丞、林○萱之扶養費合計為28,658元【計算式:(17,076元×2人)-(2,747元×2人)=28,658元】,逾此部分,應予剔除。基上,縱暫不考量聲請人所稱其尚有母親扶養費之支出,依聲請人每月收入2萬5,093元,扣除自己及2名未成年子女之必要生活費用4萬5,734元後,每月已無餘額。(計算式:25,093元-17,076元-28,658元=-20,641元)。 ㈥另觀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名下銀行帳 戶存摺暨內頁影本所示(調解卷第73頁、更生卷第267至295、297至309、311至315、541、543至559、561至567、569至603、605至667、669至685頁),中華郵政餘額0元、中國信託銀行餘額0元、渣打銀行餘額32元、聯邦銀行餘額0元、玉山銀行餘額585元、將來銀行餘額0元、中埔鄉農會41元,聲請人名下有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原車號為000-0000號,下稱A車)及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B車)各1輛,其中A車經本院查詢車號查詢車籍資料牌照狀態為停用報停(更生卷第503頁),又B車之殘值依本院查詢二手車價網站資料(更生卷第353至356頁)計算之平均價格為4萬1,900元【計算式:(27,999元+55,800元)÷2=41,899.5元】,縱將聲請人之存款658元、B車殘值4萬1,900元全數用以清償債務,債權金額仍有402萬3,237元,且前開債務仍持續發生高額循環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期限勢必更長,是以聲請人有限之財產,難認足供清償上開債務,故聲請人實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四、本院綜合上情,聲請人客觀上既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 債務之虞,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五、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 編號 債權人名稱 債權總額 (新臺幣) 備註 本金、利息 違約金、費用 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萬4,291元 500元 更生卷第253頁 0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萬9,382元 900元 更生卷第145頁 0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萬5,637元 500元 更生卷第257頁 0 2萬7,329元 754元 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萬9,171元 0元 更生卷第135頁 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7萬7,175元 2,677元 更生卷第149頁 0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5萬3,143元 1,800元 更生卷第199頁 0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53萬538元 6萬3,967元 更生卷第177頁 0 85萬644元 6,748元 更生卷第181頁 00 60萬6,016元 4,682元 更生卷第489頁 00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2萬5,644元 1,000元 更生卷第529頁 00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8萬6,903元 500元 更生卷第233頁 00 創鉅有限合夥 3萬3,697元 0元 更生卷第237頁 00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8萬6,278元 2,100元 更生卷第219頁 00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42萬2,686元 4,133元 更生卷第453頁 合計(新臺幣) 397萬8,534元 9萬261元 406萬8,7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