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5-03-17
案號
MLDV-113-消債更-53-20250317-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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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文順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張勝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於民國114 年2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聲請人即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中,聲請人即 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乃誤繕為其代理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屬顯然之錯誤,揆諸上開法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