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4-11-01
案號
MLDV-113-消債更-77-20241101-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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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饒芝羽即饒玉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 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 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聲請人現受有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中,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說明係自何時起開始扣薪?每月扣款數額、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額為何?自扣薪之日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每月實領薪資數額為何?) 2 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11年10月至113年10月間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應顯示未遭強制執行扣薪前之薪資數額)等證明文件。聲請人於111年10月至113年10月間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並提出薪資袋或收入證明文件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 3 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必要支出之數額,已逾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應就各項支出之「必要性」提出說明,並檢附「詳細」之證明文件或收據;如要援引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新臺幣1萬7,076元),亦請具狀陳明。 (依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其每月支出為房租8000元、生活費用1萬元、醫療費用1500元,合計共1萬9500元,已逾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 4 聲請人所列自己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支出受扶養人饒財松、饒林清彩之扶養費共為1萬2000元,逾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新臺幣17,076元)及按聲請人扶養義務比例計算之金額(17,076元×1/3×2=1萬1384元),應說明各項支出之必要性並檢附證明文件,或陳明改以前開金額計算。 5 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11年10月起,並補登至最新)。 6 請提出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饒財松、饒林清彩)最近2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收入證明(如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7 聲請人與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11年10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 8 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汽車(車號:0000-00)現值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9 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投保資料,並提出查詢結果回覆書。如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保單,應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為何? 10 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記載,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成立後毀諾,請說明聲請人於協商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並請陳報協商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金額?自何時開始毀諾?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轉帳存摺、匯款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