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4-12-09

案號

MLDV-113-消債聲-12-20241209-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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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添達 代 理 人 陳惠玲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住同上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黃添達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   113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號裁定免責,經債權人良京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提出抗告,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抗字第3號駁回抗告而確定在案,爰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 院113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號、113年度消債抗字第3號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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