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日期
2024-10-15
案號
MLDV-113-監宣-197-20241015-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潘O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監護宣告之人潘O青前經本院以110年度監 宣字第84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任聲請人為其監護人、指定第三人潘O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下稱會同人)。因潘O智已於民國113年6月22日死亡。而關係人潘O珍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潘O青之姪女,願擔任會同人,爰聲請改定關係人潘O珍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潘O青之會同人等語。 二、經查,受監護宣告之人潘O青前經本院以110年度監宣字第84 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指定第三人潘O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後潘O智於113年6月22日死亡,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有上開監護宣告事件裁定、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查,自堪信為真實。惟受監護宣告之人於113年8月4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證,已無再選任會同人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