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日期
2024-12-02
案號
MLDV-113-破-2-20241202-1
字號
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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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王朋紳即安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安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聲請宣告破產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列之事項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 、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1人行之;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79條、第80條、第85條第1項、第8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有限公司之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上開規定。再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業經經濟部於民國110年8月18日以經授中 字第1103501475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資料(下稱登記查詢資料)附卷可稽,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清算人應行清算程序。本件聲請人雖列「王朋紳」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惟依公司法第79、113條規定,原則上清算人應由公司全體股東擔任,例外在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決議選清算人時決定,而依聲請人所提出相對人之變更登記表,顯示相對人之股東尚有王茂霖、王陳水梅,聲請人並未提出其公司章程證明其就清算人之產生另有規定或另經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之事證,如相對人之清算人有數人,自應得清算人過半數同意,聲請人亦未檢附清算人過半數同意聲請宣告破產之證明,則聲請人是否為合於上揭公司法第79、113條規定之清算人,尚屬有疑。是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全部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件: 一、相對人全體清算人過半數同意聲請宣告破產之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全體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三、相對人之公司章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最新財政部 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相對人經廢止登記後決議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倘清算人已呈報就任,亦應提出准予備查之函文。 四、相對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該事實應包括相對人之財產 狀況說明書,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 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 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 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記載其地號、建號、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 明。 ㈥如為不動產,記載其地號、建號、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 明。 ㈦如為投資,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提出債權人清冊,並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權人清冊應按優先債權、普通債權分別編列,並將各筆債 權依序編號。 ㈡各筆債權應記載債權人完整名稱(如為個人其姓名;如為法 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法定代理人)、債權發生之原因、發生時間、清償期、利息等詳均應為記載,並附上債權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本),如有擔保,並請一併敘明何種擔保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暨各債權人之連絡方式(包含聯絡電話及聯絡地址)。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㈢優先債權部分:並應載明列為優先債權之理由(依據)。 ㈣積欠員工之工資、退休金及其他員工福利部分:請逐一列明 員工姓名(包括聯絡方式)、金額各若干(如有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之金額若干?另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備註其上),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六、相對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捐或罰款、勞健保?若有,應陳報稅 捐或罰款機關之名稱、地址及積欠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相對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 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 、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 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 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八、應提出相對人最後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九、應提出相對人最新年度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臺灣 票據交易所票據信用資料,以便確認相對人之資產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