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22
案號
MLDV-113-簡上-12-20241022-2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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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吳明甫 訴訟代理人 余嘉勳律師 複 代理人 余嘉哲律師 被 上訴人 柯春燕 訴訟代理人 徐浩翔 複 代理人 胡徐育 胡丞佑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1 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陸萬零伍佰零參元」之 記載,應更正為「陸萬零捌拾參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所為113年度簡上字第12號之民 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陸萬零伍佰零參元」之記載,係「陸萬零捌拾參元」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李昆儒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