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08
案號
MLDV-113-簡上-62-20241108-2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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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吳岳洋 被 上訴人 謝秋嬌(即黃金喜之承受訴訟人) 黃楷鈞(即黃金喜之承受訴訟人) 黃致傑(即黃金喜之承受訴訟人) 黃毓軒(即黃金喜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 9日所為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之法官欄位關於「法官黃思惠」之記載,應更正為「 法官賴映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又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民國113年10月29日本院所為113年度簡上字第62號裁 定(下稱系爭裁定)正本之法官欄位有將「法官賴映岑」記載為「法官黃思惠」之錯誤,有系爭裁定之原本、正本各1份在卷可參,此為製作正本時之文字誤繕,不影響系爭裁定本旨,爰依上揭法律規定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顏苾涵 法官 賴映岑 法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