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15
案號
MLDV-113-簡上-65-20250115-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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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65號 上 訴 人 陳玉蝶 被上訴人 陳氏碧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日本院 苗栗簡易庭113年度苗簡字第4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 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2月向被上訴人借貸新 臺幣(下同)15萬元,約定於111年12月清償,被上訴人並當場交付現金15萬元與上訴人。詎上訴人於清償期屆至後,迄今未償還上開借款,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上訴人在海產店打工,也有領取勞保補助,被上訴人並沒有請黑道人士去找上訴人等語。並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5萬元。 二、上訴人於原審答辯及上訴審主張略以:上訴人確實於110年1 2月向被上訴人借貸15萬元,並約定於111年12月清償,且取得上訴人所交付借款15萬元,但因上訴人事後有向被上訴人請求延至112年6月或7月清償,被上訴人允諾後,卻在112年4月或5月即向上訴人催討債務,甚至將此事公開在網路上,被上訴人迄今未向上訴人道歉。上訴人因工作不穩定,只能每月還被上訴人2、3千元。被上訴人在網路上貼文後,又找黑道人士來找上訴人等語。 三、原審就被上訴人請求全部准許,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又判決書內 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亦有準用。本件被上訴人依民法第478條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15萬元為有理由,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本院所採見解與原審判決相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規定,予以援用,不再贅述。 ㈡至於上訴人上訴主張其因工作不穩定,只能每月還被上訴人2 、3千元一節,並不得以之對抗上訴人之借款返還請求權;另被上訴人在網路上貼文稱上訴人欠款未還、找黑道人士來找上訴人等情,果若有侵害上訴人之權利,上訴人應另循法律程序處理,並非拒絕清償本件借款之正當事由。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478條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 給付15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463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顏苾涵 法 官 許惠瑜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