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1-14
案號
MLDV-113-聲-56-2025011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陳明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玉君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112年 度訴字第28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89號請求 清償債務事件民國113年1月2日、113年2月20日、113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至第4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89號清償債務事件(下 稱清償債務事件)承審法官未查明事證、主動迴避,未依程 序辦理,書記官為關係人亦未迴避,聲請人業已提起上訴在 案,爰聲請交付該案於113年1月2日、113年2月20日、113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清償債務事件之原告而為當事人,復已敘明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復未有依法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其他依法令應保密之事項;故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另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故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2項、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