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

日期

2025-02-19

案號

MLDV-113-苗勞小-15-20250219-2

字號

苗勞小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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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勞小字第15號 原 告 宋茜蒂 訴訟代理人 宋明仁 被 告 王水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按周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記載,應更正為「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所為113年度苗勞小字第15號之 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按周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記載,係「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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