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MLDV-113-苗勞小-21-20241030-2
字號
苗勞小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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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勞小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松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佳品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 佰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