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01
案號
MLDV-113-苗司交簡附民移調-5-20241001-1
字號
苗司交簡附民移調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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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調 解 筆 錄 113年苗司交簡附民移調字第5號 聲請人 王采婷代理人 王冠瑋律師相對人 林雲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0月1 日上 午10時4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人 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書 記 官 鄭雅雁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之代理人 王冠瑋律師相對人 林雲喜調解委員 谷德源委員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55 萬元(內含強制保 險理賠金),給付方式:㈠於民國113年11月30日前給付。㈡上開款項並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金融機構名稱:合作金庫龜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戶名:王采婷)。 二、聲請人願於收受前項款項後十日內撤回刑事告訴(案號:11 3年度苗交簡字第428 號)。(告知仍需向刑事庭遞撤回狀,並以法官准否為準) 三、兩造就本院113 年度苗交簡字第428 號及113 年度交簡附民 字第39號案件所生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日後不得再對他方為民事上主張。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無訛並無異議後 後簽名: 聲 請 人 之 代 理 人 王冠瑋律師 相 對 人 林雲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 記 官 鄭雅雁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