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9
案號
MLDV-113-苗司小調-1393-20250109-1
字號
苗司小調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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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司小調字第1393號 聲 請 人 李金樹 相 對 人 張珍輝 兼法定代理 人 佟夢晴 代 理 人 張懷雄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懷雄 相 對 人 佟夢晴 張懷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日__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第八款訴訟要件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 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__等語。經查,__,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 ,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__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