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2

案號

MLDV-113-苗司簡調-794-20250212-1

字號

苗司簡調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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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調 解 筆 錄 113年苗司簡調字第794號(調1) 聲 請 人 柯雨彤 相 對 人 吳健嘉 相 對 人 吳政忠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苗司簡調字第794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 月12日下午4時3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曹 靖書 記 官 葉靜瑜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柯雨彤 到相對人 吳健嘉 到相對人 吳政忠 到調解委員 林木傳委員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0,000元,給付方 式:㈠於調解成立之日當庭連帶給付13,000元,經聲請人點收無訛,不另立據。(柯雨彤)㈡餘款7,000元於民國114年3月15日前連帶給付,以寄送郵局匯票方式給付聲請人。 二、聲請人其餘民事請求拋棄(不含本件其餘被告)。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後簽名: 聲 請 人 柯雨彤 相 對 人 吳健嘉 相 對 人 吳政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靜瑜 司法事務官 曹 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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