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2

案號

MLDV-113-苗司簡調-847-20250212-1

字號

苗司簡調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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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調 解 筆 錄 113年苗司簡調字第847號(調6)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劉冠宏 相 對 人 彭畯豊即豊御號 兼上一人 代 理 人 陳乃綺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苗司簡調字第84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2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 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書 記 官 劉碧雯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代 理 人 劉冠宏相 對 人兼代理人 陳乃綺調解委員 柯鴻毅律師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22,405元,及其 中:㈠本金400,309元自民國(下同)11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730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1月 14日起至114年1月24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114年 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本金18,467元自1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730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1日起至114年5月29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114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㈢上開款項並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金融機構名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戶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公司)。 二、聲請人其餘民事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 劉冠宏 相對人兼代理人 陳乃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 記 官 劉碧雯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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