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2

案號

MLDV-113-苗司簡附民移調-11-20241022-1

字號

苗司簡附民移調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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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調 解 筆 錄 113年苗司簡附民移調字第11號 聲請人 賴彥維代理人 郭美秀相對人 劉茹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0 月22日,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曹靖書 記 官 許雪蘭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賴彥維 未到代理人 郭美秀 到相對人 劉茹芳 到調解委員 羅美蓮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整。 給付方式:㈠自民國113 年11月起,按月於每月28日前給付壹萬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未依約履行,視為全部到期。㈡上開款項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金融機構名稱:中國信託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賴彥維)。 二、聲請人同意原諒相對人,如符合緩刑要件,並同意法官依法 將本調解內容列為緩刑之條件,為附條件緩刑之宣告。 三、兩造就本院113 年度苗金簡字第156 號刑事案件、113 年度 簡附民字第163 號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所生之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日後不得再對他方為任何民事之主張。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當庭向(交)關係人朗讀(閱覽) 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 請 人 之 代 理人 郭美秀 相 對 人 劉茹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許雪蘭 司法事務官 曹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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