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1

案號

MLDV-113-苗小-533-20241211-2

字號

苗小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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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小字第533號 上 訴 人 新店境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易幼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眉君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民國113年10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則: 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63條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款定有明文。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主任委員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管理委員、主任委員任期屆滿未再選任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第4項亦有明定。經查,上訴人於113年10月21日提起本件上訴,然上訴人前於113年9月22日召開第一屆第三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即進行第二屆管理委員之選舉,此有新店境園社區管理委員會113年9月11日會議通知在卷可稽。是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所列之法定代理人易又謨是否具法定代理權即生疑義,茲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補正易又謨具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或補正其他法定代理人。如補正他人為法定代理人者,應由該法定代理人依同法第48條規定,表明是否承認法定代理人變更後,原法定代理人代表上訴人所為之訴訟行為,並應依同法第170條、第175條規定聲明承受訴訟,併予敘明。 另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提出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向本院繳納上訴費,並補正上訴理由。 綜上,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易又謨具法定 代理權之證明或補正其他法定代理人以及上訴理由,並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易又謨具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或補正其他法定代理人或未繳納上訴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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