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01

案號

MLDV-113-苗小-539-20241101-1

字號

苗小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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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53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鍾寧 被 告 章文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557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 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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