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8
案號
MLDV-113-苗小-565-20241018-1
字號
苗小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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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565號 原 告 林麗美 被 告 張念慈 籍設桃園市○○區○○里00鄰○○○ 路00號(桃園○○○○○○○○○)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113年度 苗金簡字第43號)移送前來(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6號),本院 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規定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