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08
案號
MLDV-113-苗小-583-20241008-2
字號
苗小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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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小字第583號 原 告 洪琮琛 被 告 范名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3年9月2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欄內關於「大中電梯 」及「大中公司」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中大電梯」及「中大 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所為113年度苗小字第583號之民 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欄內關於「大中電梯」及「大中公司」之記載,均係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