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30
案號
MLDV-113-苗小-602-20241230-2
字號
苗小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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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小字第602號 上 訴 人 李本志 訴訟代理人 李家宏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3年度苗小字第602號與被上訴人張雲明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不服本院113年12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萬2,718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