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16

案號

MLDV-113-苗小-609-20241016-1

字號

苗小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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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609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寬瑜 訴訟代理人 林韋志 被 告 詹卓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152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上開期間,其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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