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3

案號

MLDV-113-苗小-616-20241213-1

字號

苗小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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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61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訴訟代理人 温文聰 被 告 楊國成 涂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113年度 易字第337號)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163號),本院於民 國113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楊國成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57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涂美珠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57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前二項之給付,如其中一被告為給付,其他被告於給付範圍內 免其給付責任。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規定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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