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24
案號
MLDV-113-苗小-626-20241024-1
字號
苗小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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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6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林淳佑 被 告 吳若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 688元 ,及自民國113年 01月 3 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於民國110年06月2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約定自上開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將 該筆款項撥入借款人指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0000000000000000),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機動調整。被告至113年01月29日 起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27,688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 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3年0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845計算之利息等情,並有中國信託個人貸款申請書(勞工紓 困貸款)、約定書(勞工紓困貸款)、郵政儲金利率表(年息)、 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