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MLDV-113-苗小-629-20241030-1
字號
苗小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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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629號 原 告 廖峰慶 訴訟代理人 廖祥淇 被 告 張仕杰 劉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日期轉換■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__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金額轉換■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 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 (三)證據:提出__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__為證, 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__,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之宣告: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