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5-02-04
案號
MLDV-113-苗小-648-20250204-2
字號
苗小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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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小字第64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家楷 林展誼 被 告 張志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 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1項「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更 正為「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1項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與原告主張兩造間合意約定之利率不合,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將上開誤寫更正為「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