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7
案號
MLDV-113-苗小-662-20241227-1
字號
苗小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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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662號 原 告 黃俊銘 被 告 黃名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113年度 苗簡字第602號)移送前來(113年度簡附民字第77號),本院於 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7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 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規 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原告請求二筆損害賠償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49,985元, 其中於民國111年9月7日17時17分許所匯49,985元(本院卷第92、97及110頁),未列於本院113年度苗簡字第602號刑事判決內(本院卷第24頁),原告就此已補繳裁判費1,000元,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