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1

案號

MLDV-113-苗小-668-20241021-1

字號

苗小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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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3年度苗小字第668號 原 告 林欣慧 被 告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承辦人陳亞拿及公文簽核主管、 心理衛生中心承辦人及主管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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