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2-03

案號

MLDV-113-苗小-673-20241203-1

字號

苗小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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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67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 被 告 陳彥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035元,及其中12,069元自民 國113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差額1,0 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 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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