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4-11-28

案號

MLDV-113-苗小-676-20241128-1

字號

苗小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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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67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家楷 被 告 楊至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654元,及其中新臺幣15,290元自 民國113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向原告申請使用原告發行之信用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並簽訂約定條款。被告至113年8月17 日起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5,290元、違約金1200元、113年3 月17日起至113年8月17日164元,合計16,654元,有其提出之華 南銀行信用卡墊款本金、利息等費用明細表、信用卡申請書及約 定條款影本等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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