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9
案號
MLDV-113-苗小-680-20241119-1
字號
苗小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小字第680號 原 告 國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奕春 訴訟代理人 楊淑芬 被 告 陳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雖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經原告一造辯論而為終結。惟被 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陳明非其駕車撞毀原告之停車場出入 口感應門欄,而係訴外人劉奕嫻駕車撞毀,並提出苗栗縣警察局 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為證。為保障被告得以 行言詞辯論之利益,及調閱被告及訴外人劉奕嫻之警詢筆錄,故 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