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4

案號

MLDV-113-苗小-691-20241224-1

字號

苗小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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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691號 原 告 吳正一 被 告 劉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179號),本院於 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常與財產犯罪有 密切關聯,亦知悉詐欺之人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及密碼 作為收受、提領犯罪所得並便利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用,以逃避 國家追訴、處罰,仍於民國112年3月20日前之某時,將其所申辦 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之提款 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交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 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向原告佯稱可投資 獲利為由,致吳正一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2年3月20日12時41分 匯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受有財產上損失等情,業據本院刑 事庭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13號判決有罪在案,並據本院調取該卷 宗核閱無訛,足認原告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前開損害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又本件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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