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MLDV-113-苗小-698-20241231-1

字號

苗小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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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698號 原 告 陳秉豐(原名陳嘉豪) 被 告 彭智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3年度簡附民字第92號),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960元,及元自民國113年6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凌晨3時許,在苗栗縣○○市○○○路000號 、統一便利商店珊湖門市門口處,以自備之鑰匙竊取原告所有普 通重型機車1部及安全帽,而造成所竊取之機車毀損,需拖吊到 修車廠維修。被告亦經本院於113年6月28日判處犯竊盜罪,處有 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原告請求 被告賠償如附表所示之損失等情,有本院113年度苗簡字第704號 判決所載證據、估價單等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附表:原告請求明細(簡附民卷5、9頁)   一、修車費用:18,260元   二、更換鎖頭費:5,400元    三、拖車費:800元     四、安全帽:2,500元   五、請求總金額:26,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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