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26

案號

MLDV-113-苗小-699-20241226-1

字號

苗小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69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傅宗盛 被 告 黃俊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 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 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0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惟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本文、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施瑪莉,嗣於本院審理期間變更為吳佳曉,並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等情,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及所附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6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269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月4日起至113年7月3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113年7月4日起至113年10月5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收之違約金(見南院卷第13、15頁)。嗣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0,269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見本院卷第40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所述,自應准許。 四、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五、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6月23日向原告借款10萬元,約定借 款期限自110年6月23日起至113年6月23日止,利息按年率1.845%浮動計息(按訂約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未達500 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即年率百分之0.845加計加碼年利率1%訂定),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計付遲延利息外,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20% 加計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自113年1月23日起未依約繳款,迄今仍積欠本金20,269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等語,原告業已提出放款借據、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小額貸款全部查詢等件為證(見南院卷第21至26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及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率年息 利息 違約金 20,269元 1.845% 自民國112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欄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1月24日起至113年7月23日止按左欄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7月24日起至113年10月5日止,按左欄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