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2-20
案號
MLDV-113-苗小-706-20241220-1
字號
苗小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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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70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劉書瑋 馮鏈輝 被 告 鄭宇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叁仟玖佰柒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且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 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 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二、本件為被告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用門號0000000000號 所衍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