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3

案號

MLDV-113-苗小-712-20250213-2

字號

苗小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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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小字第71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鍾彥隆 被 告 楊國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72,884元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所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8 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是原告所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超過之1,000元部分即屬溢繳。原告於113年7月15日、同月18日分別繳納裁判費1,000元,合計2,000元,即溢繳1,000元,應依上開規定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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