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4-12-31

案號

MLDV-113-苗小-764-20241231-1

字號

苗小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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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76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李安若 被 告 邱榮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349元,及其中新臺幣80,000元自 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前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申請個人 信用貸款,借款期限屆至,屆期雙方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則依 同一内容續約一年,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自借款始日起除依規 定免收利息之期間外,前項期間屆滿後次日起,利率為年息百分 之18.25,每月應償付當月最低應付款,如未依約給付即視為全 部到期,自應繳日(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利率為年息百分之20 ,至民國113年9月10日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及自94 年9月29日起之利息15,349元等情,有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債務查詢分攤表、債權收買請求暨債權讓與證明書、 戶籍謄本等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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