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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23
案號
MLDV-113-苗小-765-20250123-1
字號
苗小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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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765號 原 告 馬可波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端芳 被 告 姜淑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49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為居住在苗栗縣○○市○○路0段000巷0號4樓建物之人,應繳每 月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466元、停車費100元。被告自民國11 0年4月起至111年9月積欠管理費及其他費用合計23,490元,於11 2年8月10日還款1萬元,尚欠13,490元等情,有存證信函、催繳 公告、欠費試算表、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書等影本在卷可憑,堪認 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