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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05
案號
MLDV-113-苗小-767-20241205-1
字號
苗小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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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小字第767號 原 告 豪旺天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武雄 被 告 游智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亦為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時,雖已繳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500元,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925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且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