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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03

案號

MLDV-113-苗小-770-20241203-1

字號

苗小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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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小字第770號 原 告 豪旺天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武雄 被 告 陳榮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5至3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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