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30
案號
MLDV-113-苗小-781-20241230-1
字號
苗小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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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小字第781號 原 告 張玲雅 被 告 羅鈺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日十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