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0
案號
MLDV-113-苗小-788-20241210-1
字號
苗小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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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小字第788號 原 告 謝嘉淳 被 告 楊博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該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3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然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 在雲林縣東勢鄉,有被告之戶役政資料、遷徙紀錄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訴訟移轉管轄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景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