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16
案號
MLDV-113-苗小-802-20241216-1
字號
苗小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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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小字第802號 原 告 邱念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家成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及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景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