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2-16

案號

MLDV-113-苗小-803-20241216-1

字號

苗小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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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小字第803號 原 告 蘇政隆 被 告 羅彬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8月22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之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2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查詢單等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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