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2-24
案號
MLDV-113-苗小-828-20241224-1
字號
苗小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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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小字第82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被 告 陳玟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及終止電信契約之補 貼款,查被告住所址設臺中市沙鹿區,且使用電信服務申請書上之帳單地址亦載明其他臺中址,有被告最新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起訴狀所附申請書在卷可稽。是本件原告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被告之住所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訴訟移轉管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