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8

案號

MLDV-113-苗小-833-20250328-2

字號

苗小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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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833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嚴偲予 黃天助 被 告 顧家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114年2 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予補充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應補充第4項為「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39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 本院於114年2月7日判決,惟就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前述判決就主文部分漏未宣示得假執行,此部分顯屬脫漏,依上開規定,應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94條、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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